來源: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發布時間:2020-02-02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陽性動物和環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科學管理,有效控制疾病傳播,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0〕80號)要求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法定傳染病實行甲類管理的情況,以及我省疫情形勢變化、病例流行病學和臨床研究進展,在第一版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的基礎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判定標準
(一)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發病前2天始,無癥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前2天始,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參見附件1。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判定的密切接觸者請填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附件2)。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三)一般接觸者。是指經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判定,除密切接觸情形外,與病例(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有共同環境暴露或其它接觸方式的人員。
二、流行病學調查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學調查方案》(第三版)執行。
三、管理要求
(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1.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2.密切接觸者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得在醫療機構設置集中隔離場所,不得實施居家隔離。
3.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后14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4.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5.醫學觀察期間,由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每天早、晚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并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附件3),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附件4)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附件5)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匯總時參考。各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于每日12:00、24:00前通過廣東省衛生應急指揮決策系統(http://yj.gdwst.gov.cn)完成附件2、3、4、5信息填報。
6.納入醫學觀察初期及解除醫學觀察前,由組織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密切接觸者分別采集鼻咽拭子各一次,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
7.醫學觀察期間,密切接觸者一旦出現任何癥狀(包括發熱、寒戰、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頭痛、乏力、肌肉酸痛、關節酸痛、氣促、呼吸困難、胸悶、結膜充血、惡心、嘔吐、腹瀉和腹痛等),則立即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如排查結果為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或輕癥病例,應對其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醫學觀察。
8.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癥狀,應及時解除醫學觀察(附件6)。
7.醫學觀察期間,相關隔離場所要做好隔離消毒措施,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詳見附件7-8)。
(二)對可疑暴露者和一般接觸者開展健康告知。對可疑暴露者和一般接觸者,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疾控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健康告知(詳見附件9),囑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時要佩戴口罩,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附件: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docx
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docx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docx
7.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防控消毒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