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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醫療衛生機構《放射工作人員證》發放指南
            發布時間:2011年08月30日 00時         被閱覽數: 5834 次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第46號令)、《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第55號令),加強我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衛生廳《關于貫徹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衛辦[2009]47號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受廣州市衛生局委托,負責廣州市醫療衛生機構內《放射工作人員證》發放工作。

            一、《放射工作人員證》由醫療衛生機構統一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號樓首層的業務受理窗口申辦。放射工作人員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后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二、 申辦《放射工作人員證》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一)申請函(說明單位開展放射診療的項目、開展時間);

            (二)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人員基本情況一覽表(附件一,從http://www.foshanren.org 下載表格,填寫后蓋章并提交電子版);

            (三)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培訓合格證書(兩年內有效);

            (四)具備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表(兩年內有效;首頁及結論頁復印件,雙面復印);

            (五)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報告(近一年的報告,每3個月至少1次;復印件;新招聘未上崗人員不需提供);

            (六)放射工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七)放射工作人員大一寸免冠正面相片一張(背面注明工作單位和姓名);

            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受理窗口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更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接到補充材料通知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全部資料。逾期未補充者,視為撤銷申請

            (二)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申報材料者,受理窗口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向申請機構出具受理通知書。

            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申請資料的審核及制證工作。符合發證條件的,給予發放《放射工作人員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放射工作人員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于完成《放射工作人員證》制證工作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領取。

             

             

            聯系電話:

            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放射衛生科  36055890  36055837

                                       受理窗口    36052333-1119

             

            附表下載地址:http://www.foshanren.org/download/fwzn.ht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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